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