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州人民政府、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