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五条有效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工作。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常务委员会每届立法规划应当于本届第一年度上半年编制完成;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