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