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