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立足州情,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征集立法建议的公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刊、网站、书面通知等形式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发出。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作职责,督促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申报立法建议。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