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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流、湖泊、水库、泉眼、水井口、水渠及有关水工程设施的具体保护管理范围,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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