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