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害、毁坏水工程和水文监测等设施。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