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