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五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符合水资源规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城镇与农牧区、生产与生活、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统筹兼顾供水、发电、农田草原灌溉、渔业、林业、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