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生态、农业、工业等用水类型配置和管理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用途管理,开展水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