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