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参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人参种植和人参生产等技术,为人参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