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增强全社会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