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