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以及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不得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水域和岸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