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以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根据设计洪水位确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