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科协和学术团体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在人员、经费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并保持所属科协和学术团体专兼职人员相对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为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提供平台和渠道。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