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普及场馆、科学技术普及设施等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科学技术普及设施正常运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场馆、科学技术普及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科学技术普及设施依法交由科协管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