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地区人大工委与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应当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互相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讨论研究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