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有效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人大工委)依法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