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人大工委)依法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