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四条有效法规要求本市有关组织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组织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规定,并在配套规定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有关组织未能按时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