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法规要求本市有关组织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组织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规定,并在配套规定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关组织未能按时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