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二条有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解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公告后五日内发布公告和法规文本以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未经公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经过批准的法规,公告中还应当载明该法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