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按照法规的性质和内容,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

承担法规起草工作的组织,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