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忻州市人民政府、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会应当依托红色文化遗址,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挖掘、研究、整理红色资源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