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和苗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州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