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自治县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推动媒体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团体和各民族文艺工作者开展文艺创作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文物、历史建筑、古迹、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等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护靖州苗族歌鼟、雕花蜜饯制作技艺、苗侗芦笙、侗族琵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挖掘、搜集、整理、传播和利用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自治县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培养,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