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录人员时,可以划出一定名额,定向招录本县户籍的报考人员,并可以适当放宽报考条件。自治县编制内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按规定补充。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