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录人员时,可以划出一定名额,定向招录本县户籍的报考人员,并可以适当放宽报考条件。

自治县编制内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按规定补充。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