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创新宣教形式、丰富宣教内容,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知识,依法督促公共场所管理人履行控烟责任,在全社会营造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的社会氛围。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有关疾病的诊疗服务时,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询问患者吸烟、饮酒史,并根据其意愿提供戒烟、戒酒咨询和指导。鼓励医疗机构开设戒烟、戒酒门诊。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