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以后的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