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审议通过后三十日内将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连同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