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协调解决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存在的意见分歧。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