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协调解决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存在的意见分歧。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