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实行双组长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共同担任起草领导小组组长,研究解决起草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统筹做好法规草案起草组织协调,保证起草工作组织、责任、时间、任务落实。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