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四条有效立法计划公布后,起草单位、提案人、调研单位应当遵照执行。未按照立法计划执行的项目,有关单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