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预备审议项目、调研项目。
审议项目应当明确起草单位、提案人和审议时间。提案人应当按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预备审议项目应当明确起草单位、提案人。起草单位应当在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前完成起草,具备审议条件的列入审议项目。
调研项目应当明确调研单位。调研单位应当在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前完成调研报告。建议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或者预备审议项目的,调研单位应当提出立项申请,或者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