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遵循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