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