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尾、翅、皮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