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检疫检验与产品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