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适时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