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晋中人大网以及本市范围内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日期。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