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晋中人大网以及本市范围内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日期。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