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法规草案表决稿应当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