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