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