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