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