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药材道地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建立药材质量追溯体系,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推进药材地理标志认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