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蒙药产业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蒙药产业发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蒙药产业发展规划;

(二)指导蒙药生产、教学、科研、应用协调发展;

(三)申报、设立和组织实施蒙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

(四)搜集、整理、反馈和发布蒙药产业信息;

(五)承担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六)其他涉及蒙药产业发展的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