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蒙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蒙药单方、复方;

(二)蒙药独有的药材、药材炮制技术以及制剂工艺;

(三)蒙药野生药材种质资源及基因资源、道地药材种植养殖技术;

(四)与蒙药相关的古籍文献;

(五)与蒙药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六)与蒙药相关的其他保护对象。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