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重大立法事项,应当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进行立法协商。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